常见问题

营改增以后,原来习惯了营业税的财务人员不得

“认缴制”下的注册资本,你还敢任性填写100亿吗?
自2014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5年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且明确工商部门不再收取验资报告后,很多创业者认为注册资本可以“认而不缴”甚至“可以不缴”,导致社会上出现了大量注册资本巨大、实缴又不足的公司。但是注册资本真的可以“认而不缴”甚至“可以不缴””吗?我们先来看一下2015年上海法院关于认缴出资的案例。


案例:

徐某和毛某共同发起成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的A公司,实缴出资400万。认缴制出台后增资到10个亿,实缴出资仍然是400万。后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有关目标公司C的股权转让协议。B公司将其持有的C公司的99.5%股权转让给A公司,转让款近8000万元。转让款尚未偿付之前,A公司突然将注册资本金额调整到400万元,并更换了股东。后来B公司因收回首笔合同约定转让款无果,将A公司连同新、老股东一同告上法庭,要求A公司与新老股东均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

2015年5月25日下午,上海法院就该起认缴出资引发的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该投资公司应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B公司支付首笔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对其不能清偿的股权转让款,新老股东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以上可以看出: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政策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的责任范围仍然是其认缴的全部资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创业者应当有比较严谨的法律意识,建议考虑以下几点因素


1、公司注册资本写多少,要参考所在行业资质要求

比如,互联网公司申请ICP经营许可证时,ICP经营许可证要求公司注册资本在100万以上;天猫、京东也对入驻平台的商家提出了标准:注册资本为200万以上。



2、注册资本越大,承担的风险/责任就越大

注册资本与所能承担的风险及债务偿还责任等是成正比的。


注册资本常见问题


注册了一家100万注册资本的公司,后来不想经营了,需要补全这100万吗?

应分两种情况讨论:


a:没有外债

不需要,公司没有外债时,不涉及补偿别人的损失。直接走正常的注销流程即可,不需要把钱补全后再注销。

b:有外债

需要把欠别人的钱还上。“认缴制“只是不用现在一次性把钱掏出来,但是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在的。


2、注册资本可以使用吗?

注册资本就是公司的钱,就是公司用来经营使用的。但是,注册资本不可以随意支给个人使用,如果需要给个人打钱,必须要有相应的发票报销,或者走工资、劳务费用、奖金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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